关于下发《石家庄经济学院就业协议书管理规定(试行)》的通知
各二级学院:
随着毕业生人数的逐步增加,毕业生就业工作难度也在不断上升。通过各二级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,我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,毕业生就业率稳步上升,然而毕业生违约率也在逐年升高,这严重影响了学校在社会中的声誉。为加强我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,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,维护毕业生及招聘单位的权利和利益,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,降低违约率,学生工作处制定了《就业协议书管理规定》,请各二级学院认真执行,同时要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,广泛开展诚信教育,对毕业生违约问题认真进行核查、教育和引导,降低就业违约率。
附件一:
石家庄经济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规定(试行)
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、用人单位、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力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,是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,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,学校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、档案户口转移手续的依据。为加强我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,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,维护毕业生及招聘单位的权利和利益,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,特制定本管理规定。
第一条 就业协议书全称为“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”(以下均简称就业协议书),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按学院统一印制、编号。
第二条 每份就业协议书的编号具有唯一性,只对应相应的一名学生,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协议书编号发放。
第三条 就业协议书不得转借、转让他人。不需要使用的应退还学校,凡复制或转借、转让他人使用的,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,并试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纪律处分。
第四条 升学毕业生不需签订就业协议书,应将协议书退回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后,方可办理调档手续。
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的双向选择、自主择业。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须在充分了解、全面考察的基础上慎重选择。
第六条 毕业生应如实填写协议书中的相关内容,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前,应详细阅读协议书中所列条款,如与用人单位有其他约定,应当符合就业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,并以书面形式确定,标注在协议书中的备注栏内。
第七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协议形式约定权利义务的,以及涉及到就业政策或要求学校在规定以外履行某些义务的,学校一律不予承认。
第八条 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任何形式的就业协议书的,学生个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
第九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正式签约时,一律以原件为准,复印件无效。
第十条 毕业生应及时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盖章鉴定,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后将其纳入当年就业方案。
第十一条 签约后毕业生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送达用人单位。由于未及时送达造成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,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。
第十二条 协议书一经发放,请务必妥善保管,谨防丢失。协议书原则上不予补办。如因特殊情况需补办的,按如下程序办理:
1.毕业生由于破损、污损或填错《就业协议书》需要更换的,经本人申请,需将原《就业协议书》四联退回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,办理补办手续。
2.毕业生由于个人原因,在签约前不慎将《就业协议书》丢失,经本人申请填写《就业协议书补办申请表》,辅导员、主管学生工作书记签字并加盖公章证明其丢失,并在《河北日报》上刊登遗失申明,凭《申请表》、报纸和个人有效证件(以上证件均需为原件,复印件无效)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补办手续。
3.毕业生如签约后丢失的,需凭用人单位留存的就业协议书复印件办理就业手续,学校不再补发新协议。如四联全部丢失,则需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加盖公章,待学校与用人单位联系核实无误,在新的协议书上填写好学生姓名及单位名称后,发放给学生。
第十三条 毕业生如已与用人单位签约,而以丢失的名义骗取、伪造就业协议书,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,情节严重的,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。
第十四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生效后,原则上不允许解约,因特殊情况需解约的,按如下程序办理:
1.毕业生如在办理就业手续之前解约的,凭原《就业协议书》、《用人单位解约证明》和《就业协议书补办申请表》(以上证件均需为原件,复印件无效)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协议书更换手续。
2.毕业生如在办理就业手续之后解约的,凭原《就业协议书》、原《报到证》、《用人单位解约证明》、《就业协议书补办申请表》及个人有效证件(以上证件均需为原件,复印件无效),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协议书更换及报到证改签手续。
第十五条 学校在解约更换的协议书上加注“因解约更换就业协议”字样,毕业生如发生第二次违约,学校不再办理更换手续。
第十六条 升学的毕业生如已签约,需凭原《就业协议书》和《用人单位解约证明》办理调档手续。
第十七条 对于毕业生擅自单方面违约者,造成学校声誉严重受损的,学校将不再为其更换就业协议书,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,情节严重的,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。
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经济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及高职学生。
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
学生工作处
2011年4月11日